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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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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案件
Q.
我可以要求閱覽公寓大廈的財務報表及社區相關文件嗎?
Q:我是住戶,想了解社區財務情形,可以要求管理委員會提供社區財務報表嗎?
A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規定,只要是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都可以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等社區相關文件資料。
Q
:在什麼情況下我才算是「利害關係人」呢?是與社區出現糾紛的時候嗎?所謂「必要時」的意思又是什麼呢?
A
: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並未對利害關係人予以定義,但基於社區自治理念及精神,有關管理之事務及資訊都應該要公開及透明並受全體住戶監督,因此依照法院的見解,只是你是社區的住戶,就毫無疑問地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喔!
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的立法目的,不僅僅是賦予社區住戶得請求閱覽社區相關文件之權利,同時也是賦予管理委員會提供資料的義務,因此是否有閱覽資料的必要性,是由社區住戶自行認定,管理委員會並沒有審核的權限,也就是說管理委員會無法以「不具必要性」為由拒絕住戶的閱覽請求喔!
Q
:
社區住戶那麼多,若要求閱覽社區相關文件,管理委員會隨時都要提供嗎?
A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寓大廈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都得以規約定之。因此,雖然社區住戶有閱覽社區相關文件之權利,但為了方便管理,社區還是可以透過規約約定住戶請求閱覽社區相關文件的方式喔
(
例如:應以書面方式申請、於住戶申請後
5
個工作日內提供等
)
。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縱使社區規約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實際上代表社區住戶的共識,但仍不得透過規約剝奪住戶閱覽社區相關文件之權利,即有社區於規約中約定社區住戶若積欠管理費超過
3
個月者,便不可閱覽影印社區相關文件,最後即仍遭法院認為該規約之內容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規定而無效的案例喔
(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字第
5
號民事判決參照
)
。
*
參考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Q.
我平常工作繁忙,無法參與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要求管理委員會提供開會的錄音錄影紀錄嗎?
A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要求社區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時需要錄音及錄影,縱使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規定,社區住戶得以請求閱覽影印的標的也只限定於會議紀錄,而不包括錄音、錄影資料,因此依法無法請求管理委員會提供。
但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
1
款與第
13
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因此,若住戶們認為有需要,
仍可以於規約約定或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求管理委員會於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時須全程錄音、錄影,並保存提供給住戶閱覽複製喔
。
*
參考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
1
款與第
13
款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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